一纸没有法律依据的部门文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违背,因为没有明文废止,被基层劳动监察部门当作对企业横征暴敛的工具,不能不让人深思。
1、该规定未取得任何法律的授权,私设行政许可,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
十三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第十六条第三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无权规定营业员必须有职业资格。
2、该规定违反《
行政处罚法》,设定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该部长办公会下发的规定就设定罚款违反法律。
3、该规定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下发,《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未及时清理,2007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2007]73号文件后,八部委规章中又未明文废止,其内容与国务院、八部委文件和法律规定相违背,应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