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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废止劳保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律师建议函

  
  针对职业培训和认证这一乱象,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称: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

  
  国务院通知下达后,2008年4月3日,人社部等八部委下达了《贯彻国务院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该部门规章主要内容为: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

  
  2008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5号),通知称: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

  
  营业员等岗位不同于医师、律师、会计师,没有法律或者法规设置行政许可,规定没有取得营业员职业资格证就不能上岗,以上国务院、八部委和湖北省政府的规定中,都规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认证一律取消,但却开了一个法律上的玩笑,八部委在颁布此项规章时,不知是疏忽大意还是想保留一块自留地,竟然没有明文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让这一规定化作虎皮,继续为非作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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