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废止劳保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律师建议函
张绍明
【全文】
一部政府部门规章,其设定的罚款没有经过授权,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又未及时清理,现在变成一部分人敛财的工具,这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一、变味的“监察”
每年的七八月,武汉市很多区县劳动监察大队都会到各个单位监察,监察的主要内容就是看从业人员是否办有职业资格证书,绝大部分是营业员,商业网点营业员个个都得办理,办理的手续很简单,在楼上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劳动监察人员会要你从实交代营业员有多少,经过讨价还价后,到楼下培训科(对外称“职业培训中心”)按每人150元交培训费,培训费缴费单据复印一份在劳动监察大队留存,对你单位的监察就算过关了,至于你是否真的参加培训,是否真的去办那个一文不值的职业资格证,劳动监察不管。
劳动监察不能收费,罚款要上缴财政,劳动行政部门的财路都给断了。唯一能创收的是培训科,对外号称职业培训中心。别小看这职业培训中心,一般单位都要办一二十人,缴费两三千元,大的单位超过万元,这些以“培训费”名义收取的钱是可以躲过财政监督,名正言顺地进入劳动局工作人员腰包的,难怪他们对此项工作投入饱满的工作热情。
有成语曰:狐假虎威。劳动监察人员所倚仗的“老虎”是什么?他们开具的责令整改依据的是是劳动部2000年制定的一部规章《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该规定第
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的“规章”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制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这两部法律都没有强制规定一般人员要办职业资格证。其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认证和鉴定从此成为劳动行政部门敛财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