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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违法侵权的公案

  

  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打击报复,则应受到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制裁。”


  

  至于司法机关,按列宁的观点,本应是作为舆论监督的后盾,他曾经指出,一旦报刊披露政府及其官员的问题严重到仅靠舆论得不到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机关来起诉和判决。反观我国有些地方党政当局则是反其道而行之: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但不作公民和媒体行使监督权的后盾,反而异化为地方贪官污吏的“家丁”、打手。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人动辄调动警力,进行暴力拆迁,抓捕批评检举人和上访者。


  

  人民司法机关本应是人民维权机关,过去说它们是“专政机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的错误说法;不料想现今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倒成了名副其实的“对人民专政的机关”!


  

  五、 必须赶快制定新闻法


  

  要纠正这种倒行逆施,必须下决心推进政治改革,真心实意地建立保障公民、记者、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法律机制。当务之急是必须抓紧制定新闻法,保障公民、社会组织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规范和保障公民和新闻记者行使公权利的行为,这是最重要和有效的治本的措施。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的前提,是新闻媒体生存权之所系。联合国大会早在1946年就宣布说:“新闻自由当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的关键。”在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草拟了两个文件草案,一为《新闻自由公约》,二为《国际更正权》。后来将两个文件合并,称为《国际更正权公约》,于1952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于1962年生效。可以说,新闻自由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现代民主国家,公民言论能够充分自由表达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但是,中国有些党政部门对新闻自由还存在误解乃至恐惧。早在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就草拟过新闻法,但被当时一位领导人否定,理由是怕被人钻空子批评共产党。前些年有关主管部门的权力者甚至说:“如果制定新闻法,我们就不好管了!”这说明保障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还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不懈的努力。


【作者简介】

郭道晖,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导师组成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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