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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违法侵权的公案

  

  在专制国家,臣民批评官家,被视为 “犯上”,“大逆不道” ,要受刑事处罚。改革开放前,我国曾经长期有所谓不许“矛头向上”、“反对领导”。 “文革”时期的“公安六条”更将它法定为“恶毒攻击罪”。新时期我国宪法已确认公民有言论自由和批评、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并规定被批评者不得打击报复。但在实践中,旧社会官场的专横霸道和文革的无法无天至今仍有遗毒。


  

  正如鲁迅所说的:“现在法律任意出入,虽文学史, 亦难免不触犯反革命第x条也。”(《致李小峰》,一九三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谢朝平的《大迁徙》报告文学的命运也是如此。鲁迅不说怕触犯反革命第n条,而说x条,因为,X是未知数或可变数,是可以任意出入的。鲁迅又说: “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人,是先因为被人认为 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 许多罪人,应该称为 可恶的人。” 他们所犯的罪应当说是“可恶罪”。 “问罪在先,而搜集罪状…在后”(《三闲集o通信》) “他们的嘴就是法律,无理可说。” (《致曹靖华》,一九三五年一月六日)小民谢朝平居然胆敢揭露我们渭南的父母官,岂不可恶!他就活该问罪!


  

  现在不是有人说鲁迅已经过时了麽?我看他的许多入木三分、鞭辟入理的言论,就好像说的是现在!


  

  四、政府无权提起名誉权诉讼


  

  这里还要指出一点,就是现在某些地方官僚对公民揭露他们的贪腐丑闻,动不动就控告侵犯他们的名誉,以毁谤罪抓捕检举人。这是对法治的无知和践踏。


  

  名誉权诉讼属于私法范畴。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公务行为,是不能作为名誉权的诉讼主体的。在美国,司法先例从未给予政府机构以私法上的名誉诉权。1923年芝加哥市政府起诉《芝加哥论坛报》诽谤它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州最高法院判决说:“这一国家的任何最高法院从未认为或表明,对诽谤政府言论的控诉在美国法律中有一席之地。”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案判决中更进而宣布:诽谤政府的言论不能作为政府的制裁对象。


  

  建国初期,党中央曾作出了《关于在报刊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规定“对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批评,在报刊上发表后,如果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当在同一报刊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果部分属实、部分不实,被批评者应当在同一报刊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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