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谢朝平案的处理过程说明,渭南市党政有关当局难以推脱以言治罪,制造文字狱的责任。
三、 公民的监督权与政府的义务
上述谢朝平案不是一个偶发的个案,而是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违法侵权行为的重复体现。近年常因公民或记者、作家、新闻媒体、 互联网、 出版物揭露了某些地方党政官员的丑闻恶行,就被该地方官员擅自动用警力,跨省抓捕批评人检举人。如辽宁某县公安干警到北京拘捕《法制日报》记者,河南灵宝市到千里外的上海抓捕互联网上的检举人王帅。为此他们不惜假借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诸如侵犯官员名誉权或毁谤罪、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罪、甚至颠覆政府罪,以及这次所谓非法经营罪,等等。这几乎成为他们惯用的手法。
从法理上说,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及批评控告权利,是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权, 属于公民的公权利,即政治权利;它是对应于政府的公权力的;而且通常也是用来对抗公权力,抵抗公权力的非法侵犯的。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与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不属于私人之间的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而是公民的公权利(特指公民与媒体的政治权利,它区别于生命、财产、人身自由、以及人格权、名誉权等私权利)与公权力(政府执行公务时行使的国家权力)的冲突。即不应简单地归于民事纠纷的私法范畴,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公法关系。因这种公法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有特殊的规范和程序,不能按私法关系来处理。面对人民群众对官员或官方执行公务中的渎职或不法行为的批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平等对话,接受质询与批评,正确的虚心改正,不实的加以解释,而不是进行名誉权的诉讼,更不能加之以罪和非法抓捕。
再则,官员作为人民的仆人,对主人应抱谦恭、克制与宽容的态度。这在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中称为“克制保留义务”,即公务员因职业上的特殊需要,他享有的个人权利的自由度,比一般公民要受更多的限制。公民针对官员与官方的公务行为的批评,应当比针对私人行为有更多的保障。公民和媒体在行使新闻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时,固然应当力求真实、准确;即使不慎有失实之处,也应享有免责权。作为公权力者,政府和官员本是处于强势地位,从政治伦理上说,公民(包括媒体及其记者)一般是弱者,按照“保护弱者”的宪政原则,法院在审判中也要加以区别对待。何至于一见批评就抓捕或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