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谢朝平的情况,他作为一个记者、作家,其采访、写作、出版以及发行自己的书稿,是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何况其作品内容和主观动机是反映民间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资金和救灾资金、侵占安置移民的土地等贪腐行为,是作者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的体现,显然不属于营利性质的经营行为;而且是经合法的杂志社合法出版的著作,更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从谢朝平采访、写作和自费出版、发行作品的过程来看,他根本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更不用说,其作品通过合法的期刊予以发表,属合法出版物,其行为没有,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更谈不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必须指出,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和批评、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并规定被批评者不得打击报复。这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其相对应的义务是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而不涉及作者经营的合法性和营利性与否。
二、 对处理谢朝平案的程序违法
1.非法查抄出版物
首先是对《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的查抄非法。《火花》杂志增刊6月26日晚上9点多才运抵渭南,未经任何听证和法定机关审查,第二日即6月27日 凌晨,渭南的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就以“疑似非法出版物”予以查抄,他们效率之高、行动之快,可谓创纪录。在杂志一运到渭南就知道是“非法出版物”,也可谓有神机妙算。
2.对谢朝平的抓捕过程的非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决定,应通过当地公安部门。作为检察日报记者的谢朝平与其妻子多年来一直居住在石景山区的检察日报社附近,渭南民警抓捕谢朝平,理应通过其住所地的公安部门,即石景山公安分局及其辖区派出所,但此次协助渭南警方抓捕谢的却是朝阳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而且是直接将人带到朝阳分局进行审讯。其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情?
3.警方拘留谢朝平后长期羁押,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期限可延长至30日。谢朝平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也不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理应最迟在7日之内提请检察机关批捕,但却拖延20多天才在舆论的压力和检察机关的干预下予以暂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