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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违法侵权的公案

一桩违法侵权的公案


郭道辉


【全文】
  

  谢朝平案到今天已可以说是真相初白。它不仅说明《大迁徙》的作者谢朝平无罪,更表现出谢朝平作为一个具有为民请命的浩然正气的知识分子的良心和勇气。同时也证实渭南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承担违法侵权的责任和追究在三门峡移民工作中有贪腐行为的某些贪官污吏的罪责。下面我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考谢朝平的律师周泽的解说,从法治的视角谈谈我的看法。


  

  一、 对谢朝平案的非法定罪


  

  1.所谓“非法出版物”


  

  山西省新闻出版管理局2010年6月28日给渭南方面出具有一个《出版物鉴定书》中认为,他们对《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大迁徙》进行鉴定的 “结论”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这个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事实是:《大迁徙》是由具有正式刊号的《火花》杂志社的负责人接受谢朝平作家的投稿后,经过杂志社审稿程序进行审读,确认合法和符合发表要求,才决定由《火花》杂志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是实实在在的合法出版物。即使《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没有经过报批,在出版程序上或许违规,也不影响这个增刊在思想政治内容上的合法性。而且它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不是犯罪,其违规责任人也只是杂志社,而不在作者谢朝平。再则对出版物的合法性也不是搞什么“技术鉴定”,而是要有专家的评审和听证,特别是听取作者的申辩,并告知作者享有的权利。新闻出版管理局的 所谓“鉴定”没有采取这些程序,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无效的不法行为。


  

  2.所谓“非法经营罪”


  

  警方后来又以所谓“非法经营罪”抓捕作家谢朝平。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非法经营罪,按刑法规定,一是指未经行政许可经营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二是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是触犯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四是他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同时具备这四要素,才构成犯非法经营罪,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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