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体现选民联名的真实可信性。也就是说,选民联名要自愿亲笔签名,不会签名的要按手印;同时,应附上联名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于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进行真实可信度的核查。据报道,杭州下城区64人联名罢免代表的请求第一次之所以退回重来,就是因为当时没有联名人的联系方式。
三是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罢免代表的具体情形,但罢免理由也应当写明,有理有据有力;因为罢免理由是能否得到本选区大多数选民认同,是罢免代表案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
只要具备以上“三要素”,选民罢免代表案的提出就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选民罢免代表案的受理。
第一步:依法审查确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选民罢免代表案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的相关规定,但人大常委会有依法监督、依法办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对选民罢免代表案的审查是对其合法性的审查,如果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罢免要求符合以上所说的“三要素”,就要予以确认,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这里有必要提醒注意:(一)不能以罢免理由不充分等原因,给选民罢免代表案设置障碍。曾有报道,新疆某市人大常委会以罢免理由不充分退回代表的罢免请求。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只规定“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没有规定罢免代表的法定情形。从法理上来说,只要选民们认为自己所选出的代表不能代表自己,就有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二)更不能以决议决定形式否决选民罢免代表案。曾有报道,湖南某区人大常委会就开会表决否定选民的罢免请求。这一做法显然不合法,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剥夺选民罢免代表权的权力。
第二步:告知当事代表依法维权应对。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应将选民罢免代表案的罢免理由材料送达当事代表,并告知当事代表有依法行使申辩权、应对罢免等相关事项。
第三步:确定罢免组织机构。一旦选民罢免代表案正式启动,人大常委会应成立类似于选举委员会的罢免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负责。一般情况下,应由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确定一名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
第四步:制订罢免实施方案。罢免实施方案应包括:罢免的组织领导、罢免日的确定以及罢免工作时间安排、选区选民确认公布、罢免日罢免表决的具体程序步骤等。虽然罢免的程序步骤法律没有规定,但是选民的选举权与罢免权的实现有其关联性和一致性,因此罢免代表的具体操作程序可以比照选举代表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