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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罢免代表案”操作程序之我见

“选民罢免代表案”操作程序之我见


滕修福


【全文】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深入人心,随着人民群众民权意识的不断觉醒,由选区选民依法联名发起的对所属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以下简称“选民罢免代表案”),会越来越多,也会“闻”而不“新”。

  
  近日,又有杭州下城区选民联名罢免代表一事,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杭州选民罢免代表案历经“提出--驳回--再提出……”的轮回,暴露出选民依法行使罢免代表权的“模糊”,当事代表依法维权的“误区”,当事人大常委会也有几多“无奈”。究其原因,不能不说法律对选民罢免代表案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

  
  关于选民罢免代表案的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赋予“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第四十条、代表法第五条都有规定)的权利,选举法第十一章对选民罢免代表案也有原则规定。选举法原则规定,选民罢免代表案由原选区选民依法联名(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即可;选举法同时规定,当事代表有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的权利;选举法还原则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选民罢免代表案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选民罢免代表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方可。

  
  如何具体操作选民罢免代表案呢?下面,笔者依据选举法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选民罢免代表案的操作程序谈一管之见。

  
  关于选民罢免代表案的提出。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罢免要求依法应具备三要素:

  
  一是罢免要求的形式为“书面”。口头提出是无效的、不合法的,无法受理。

  
  二是选民联名要符合法定人数。即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联名签字提出才行,不符合法定人数的罢免请求不能成立、不合法,依法应当驳回。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联名的选民必须是代表所在选区的选民,否则再多也无效。据报道,杭州下城区64人联名罢免代表案之所以被驳回,就是因为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这64人中,有一部分联名人不是当事代表所在选区的选民,联名人数没有达到法定的50人以上人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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