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强一审代理人始终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查证事实,就等于李凯强没有责任,这种想法是欠妥的。进而出现了在法官就重新进行伤残鉴定行使释明权后,李凯强方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则丧失了一次宝贵的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专家吴丹红在接受法制网记者周斌就彭宇案进行解析时说,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李凯强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调查的当事人陈述以及郑州晚报和都市频道都证明了李凯强和宋林的确发生了碰撞的事实。至于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尽管由于事故现场并没有留下证据让交警认定或当事人举证一方存在过错,致使无法查证,但基于碰撞的事实存在,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综合证据,依法自由裁量,适用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并无不妥。如果驳回诉讼请求,则对伤者也是一种不公平,毕竟,已有相关证据证明相撞这一事实,只是责任无法查证而已。
在李凯强案二审判决下发前的2010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七)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则上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第八条规定:“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赔偿比例可参照本意见第七条执行。”
二审判决:双方均存过错,各承担50%责任
法院认为,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李凯强骑的电动自行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客观存在。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不存在过错或完全是对方的过错所致,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
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现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大小,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
判决书称,“根据二审鉴定对宋老太太的受伤范围与伤残等级做出的新的评定,二审法院重新确定了对宋老太太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法院判定李凯强赔偿宋林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近2.1万元。
舆论监督
法院工作离不开媒体监督,但要避免媒体借道德名义审判法律。适当寻求二者的合理界限,是一种平衡,更是一种需求。监督媒体本身也是必要之举。
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
法院一般都设有宣教部门,专门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实践中,大多宣教部门应对新闻媒体的能力都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