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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四、山东电视台的一段视频资料(在法庭上因为设备接触不良未能播出),李凯强在面对媒体和民警后多次提到曾经发生过碰撞。

  
  但是,宋林曾说的3名拦截李凯强的现场目击证人,庭审中没能出现。

  
  陪审团分歧

  
  一些评审团成员同情李凯强的遭遇,认为李凯强可能是清白的。

  
  但也有评审团成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宋林是碰瓷的,也无法证明李凯强是被冤枉的。从有关证据看,李的电动车与宋的自行车也实际发生了刮蹭或碰撞,李和宋的倒地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而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进行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只是在释法上存在瑕疵。

  
  庭审快结束时,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李凯强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李凯强漠然地看着自己的代理人在文书上签字。张翼飞/图

  
  庭审结束时,宋林向所有的记者出示了自己的事发前的两张捐款证明:2008年7月为汶川大地震两次捐款1000元的证明。此外,她还出示了自己的皈依证,她想用这个证件证明自己是正派人,从来不会讹人。

  
  与此相反,记者试图采访李凯强,他却谢绝了数家媒体的采访。

  
  公平责任

  
  回归到法律层面去探讨李凯强案,是守法法律人的作为。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对此,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众说纷纭。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适用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根据社会一般的公平准则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规定如何分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

  
  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00三年十一月)》第五十二条规定:“(四)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该事故是任何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再如,(20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点的意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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