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判决7.9万元的由来
一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为:2008年8月21日,被告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林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林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赔偿宋林各项损失79305元,其中包含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宋林要求李凯强赔偿医疗费20604.7元,其中2099.3元,有正规医院的门诊医疗票据在卷佐证,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因宋林提交的证据系仅提供发票,未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相互印证,未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的严重程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误工时间为100天,计3624.9元。宋林伤残等级为八级,残疾赔偿金为79386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与鉴定意见书相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法院支持原告营养费为600元、交通费为500元、鉴定费2400元。对于原告要求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需要护理,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38610.2元,按50%承担计算为69305.1元,再加上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79305.1元。驳回原告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媒体
报纸、电视、网络齐上阵,但不能用道德审判法律。媒体声音是否客观,是否让当事人双方都发出了本该发出的声音,是否进行了不适当的“屏蔽”与“过滤”?媒体的不同反应,或许能让人洞察舆论监督的是与非。
报道不可有选择性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李凯强选择向媒体求助。
2010年1月8日,郑州晚报以《“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和《这起事故改变了两个家庭的生活》为醒目标题用两个整版率先报道,署名为记者鲁燕与实习生赵梦龙。
该报道刊发了被告李凯强的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和原告宋林的版本二“我不会讹人”。
据其报道,李凯强称: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我的车了,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
而宋林称: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从报道的当事人陈述中明显看出,李凯强是否“救人”存在严重争议,尚无证据证明。该报尽管报道有当事双方的两种说法,但其《“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醒目标题,已擅自将事实定性为“是摔倒的”,还故意曲解认为“法院判扶起……”,而实际上,法院只认定发生了交通事故,引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法查证”,并未认定是“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