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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宋林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要求撤销并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公交支(2008)第3028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载明:

  
  “经阅卷:卷中简要情况,2008年8月21日,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郑供棉纺东10号线杆东4.8米处与宋林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现查明:办案单位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研究决定:维持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李凯强后来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自称“发生了相撞”,后有视频为证。

  
  一审

  
  李凯强代理人称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对宋林的伤残鉴定不申请重新鉴定,虽经法官多次释明,李凯强的父亲放弃了重新鉴定。一审庭审中,李凯强方始终未称自己是“救人”。

  
  第一次开庭前,李凯强的父亲一人来了,没有带任何委托手续。法官认真的向他解释法律规定,告诉他可以请律师,也可以自己来,但要有李凯强的委托书。

  
  开庭时,李凯强并未出庭,其代理人来了,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凯强的父亲也来了,但并非代理人的身份。

  
  李凯强一审始终未称“救人”

  
  宋林诉称,2008年8月21日,原告驾驶自行车在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电动车挂到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5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李凯强赔偿医药费20604.7元、误工费15804.7元、护理费15804.7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793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2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204870.1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只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被告负该事故责任,故无法认定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

  
  一审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明确向被告行使释明权:原告是单方鉴定,被告有权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李凯强代理人经与李凯强父亲沟通后,数次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整个庭审中,李凯强方自始至终未曾提出:是原告摔倒了,被告李凯强去扶她。并且,被告方始终未提交任何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来证明他是救人的。

  
  一审判决下发后,结果大出李凯强的意料。

  
  然而,李凯强在频繁的接受媒体采访时开始对外称自己是“救人”的。

  
  后来有媒体采访李凯强时问:你说你是救人,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你陈述你俩“蹭”了啊?李凯强说:那是交警队在误导我说的。

  
  为什么李凯强在接到判决书前一直没提到他是在救人?

  
  李凯强是否在判决前存在侥幸心理,一旦接到判决书后发现超出自己预期才四处找媒体“鸣冤”?

  
  或许,媒体故意“忽略”了这个蹊跷的细节。

  
  他真的冤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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