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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被告李凯强:

  
  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我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我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我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事故真实现场存悬疑

  
  据报道,宋林称,当她行驶到棉纺东路东南角设有路线牌及花池、高杆灯东4.8米处、柱子西与临近建设东路交叉路段中时,突然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了,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三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宋林说:上述地点才是真实的事故地点(有记者现场录像的光盘证实)。

  
  事故真实现场存在重大疑问?事故现场是否真的被移动过?

  
  当事人报警后,如果现场存在,交警为什么不勘验现场,不拍摄现场照片,不绘制现场图,不提取当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现场被破坏,又是谁破坏了事故现场,谁又该承担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

  
  交警部门的责任呢?

  
  所有媒体报道对此均未曾涉及。

  
  对这份认定书,宋老太“有意见”。她曾对媒体表示,因为当天其实也有三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后来听闻,宋林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交警部门支付。

  
  不服责任认定申请复核被维持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李凯强陈述:当日,李凯强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感觉其车右侧被蹭,随后见车后有一女子骑自行车摔倒在地。

  
  宋林陈述:当日,宋林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此处,见李凯强驾驶电动车载一女子由东向西行至此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车把撞其腰部后摔倒受伤。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意外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现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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