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够发现被害人对被告人肖传国之行为属于其它案件,且本案之审理将以此案为依据,则我方应当申请法庭中止本案审理,并为被告人肖传国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最终能够发现被害人对被告人肖传国之行为属于其它案件,且本案之审理应当以此案为依据,则我方最终可以以此为被告人肖传国平反。
第三个,我要质疑本案的性质。
由于本案依法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回到侦查阶段所涉及的“故意伤害罪”再来看。
由于“故意伤害罪”中致人轻伤的是一个明确的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则故意伤害致他人轻微伤,应当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处理——除非公诉方可以证明,本案致二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才可以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所以,本案依法是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然后,就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肖传国予以国家赔偿——所以呢,公诉机关有可能会要求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对被告人肖传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四个,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促使有利于被告人肖传国的变化。
基于上述理由,在本案中我认为被告人肖传国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依法应当立即释放。
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是掌握在法院手中的。所以,如果法庭坚持以寻衅滋事罪判决,则我方应当以可能存在的国家赔偿为切入点,要求法庭判决管制和缓刑。
同时,由于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并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告人肖传国的利益未得到合法保护,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方应当对该案提出再审申请,以期起到维护被告人肖传国之名誉权和促使本案实现缓刑和管制的目的。
第三,谈谈我对本案的看法。
一、本案的一些诡异之处。
结合本案,我的确发现一些诡异的地方:
1、是谁通过媒体把方舟子装扮成了“打假斗士”?
2、方舟子本身有无对相关科技证明或证伪的资质和能力?
3、被方舟子攻击为“伪科学”的依据是什么?
4、本案为何获得媒体如此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