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的辩护方案。
由于没有接触到本案的材料,只能以常规予以推测,根据本案公开的信息,做出一些有利于肖传国的辩护方案。
第一个,我要质疑的是本案的罪名。
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石景山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本案。
那么,我们根据《
刑法》第
293条得知,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有特定含义的,即不特定的他人。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犯罪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针对特定的人——因为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以不需要有轻伤的结果,但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必须针对特定人员并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方不改变罪名的话,我认为本案依法应当宣判被告人肖传国无罪,并予以国家赔偿。
同时我也不认为本案性质恶劣,我的理由是:
1、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
2、被害人本身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责任;
3、有一些国家机关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责任;
4、本案造成的结果轻微,手段上也没有法定的加重、从重情节;
5、本案之影响巨大,系人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独立原则,排除此类干扰;
6、针对本案的发生,在社会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并且不利于受害人的居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遵守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应当考虑本案判决的社会效应。
第二个,我要对受害人身份及行为之目的进行质疑。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身份应当已经明确或者说在形式上明确。要感谢广大网友对方舟子的身份提供的线索,使我们能够对方舟子的真实身份进行一些合理怀疑。
如果我是本案中肖传国的辩护人,首先会对受害人身份的基本信息进行合法披露,即受害人是中国人还是美国人,拿的是绿卡还是蓝卡?我相信会有更多线索被广大网友发掘,有更多证据被我方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