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对肖传国案件的辩护意见

  
  3、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本案的动机有可能是肖传国在认为方舟子等对其名誉侵权以后,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诉请的情况下,与方舟子等产生的冲突——即,以肖方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者是治安案件来认定本案的性质,比较稳妥。

  
  二、花10万元,是“雇”还是“给”戴建湘?

  
  在案情通报中,北京市公安局认为是“雇”而不是“给”。我希望北京市公安局对此是负责任的,由于目前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雇”的行为,所以,我依然要提出这个问题。

  
  道理很简单,如果是“雇”,那么这10万就是专款专用,肖传国指定这笔款项是用于袭击二方的;那么肖传国与戴建湘之间就是明确的雇佣关系,肖传国的目的就是“买凶伤人”。

  
  但是情况并没有这么简单——肖传国与戴建湘还是亲戚关系,如果两者不是亲戚或者连朋友都不是的话,我们可以直接推定这是一起明确的“买凶伤人”案件。

  
  现在肖传国与戴建湘是亲戚关系,那么我们就应当坐实了这个两个行为的差别。因为亲友之间是可以用正当的经济往来的,如果是戴建湘因为向肖传国借钱或是其他什么来往产生了10万元的经济往来,那么这笔10万元就是“给”。然后肖传国有说起方舟子等的事情导致双方肾上腺素上升,得出必须教训二方的结论——这样的话,就不是“买凶伤人”而就是伤人——甚至如果肖传国对此后的行为并不知晓的话,就根本没有责任——当然了,后一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三、什么时候给的10万元?

  
  在案情通报中,这个问题没有说。但是我觉得要问一下,因为打方舟子是8月29日,打方玄昌是6月24日,那么给钱肯定是6月24日以前——那么,是多久以前?他们又是如何组织人手,如何实施计划的?为什么打方舟子要在打方玄昌的两个月以后?

  
  这个问题试图说明的就是:1、肖传国与戴建湘之间的接触,是基于一个明确的要约邀请,还是家庭聚会,比如春节等传统节日;2、肖传国对戴建湘的行为,有多少参与度?3、肖传国对戴建湘的行为,是放任的态度还是积极的态度?

  
  以上问题,对肖传国在本案中的地位和责任,都具有一定的确认作用。我希望北京市公安局对此细节勿枉勿纵,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的侦查纪律收集有关肖传国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