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肖传国案件的辩护意见
肖传国无罪
奚明强
【摘要】1、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2、被害人本身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责任;3、有一些国家机关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责任;4、本案造成的结果轻微,手段上也没有法定的加重、从重情节;5、本案之影响巨大,系人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独立原则,排除此类干扰;6、针对本案的发生,在社会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并且不利于受害人的居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遵守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应当考虑本案判决的社会效应。
【全文】
从专业的角度,讨论一些关于肖传国的辩护方案。
第一,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什么?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目前可以9月21日晚北京市公安局通报的案情为准,即:
肖传国认为方舟子、方玄昌(《财经》杂志编辑)通过媒体、网络对其学术打假,从而导致其未能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于花10万元雇戴建湘,让他找人“教训”方舟子和方玄昌。戴建湘用5万元找来许立春和龙光兴,分别在海淀区和石景山区袭击方玄昌和方舟子,分别致二人轻微伤的事实。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石景山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本案。
在通报中认定的案情里,我提出几点事实上的质疑:
一、本案的动机是什么?
我认为目前对本案动机认定为“方舟子、方玄昌(《财经》杂志编辑)通过媒体、网络对其学术打假致其未能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而意图报复”,是不妥当的。
1、肖方之争本身是一个学术性问题,对此尚无权威部门作出结论,故以被害人一面之词,认为是学术打假招致报复是没有依据的。
2、在事发以前,肖传国曾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方舟子侵害其名誉权之民事责任,但未得到法院支持。在该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就肖方之间的学术争论作出结论,只是认定方舟子之言行对肖传国不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该案判决,我认为一方面法院不对学术性问题作出结论是正确稳妥的;另一方面对认定方舟子之言行对肖传国不构成名誉侵权是不严肃的。根据法庭认定的该案证据,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方舟子对肖传国的言行已经超出了学术争论的范畴,达到了人身攻击的地步——这样的一个结论,是一个普遍认识,就是把方舟子针对肖传国的言行,给任何一个普通人看,都会得出方舟子的言论导致受众对肖传国产生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