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讯问结束,正准备离开之时,一位同来的检察官让我帮他提讯一个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这个案件的案情我还是熟悉的,提讯完一个之后,再提讯一个,正好乘热打铁的,再熟悉一下提讯的流程,于是很爽快的答应了。
带出来的犯罪嫌疑人个子不高,白白净净的,没有纹身,看起来很老实的样子,估计属于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那种。按照既定的程序,我又问了起来。“……。”
“……,我问了医生之后,医生说挺严重的,我就打电话报警了。”犯罪嫌疑人陈述案件经过时,我发现他似乎有自首的情节在里面,如果情况属实的话,是可以从轻或减轻的,这对于案件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线索,我感觉这个回答不同一般,于是继续追问。“报警之后,你有没有离开?”
“我离开了一会儿,是因为救治受伤者没钱了,我回家拿钱去了。”
“你回家之后回来了吗?”
“回来了,我回到医院就一直在那等着,直到交通队过来把我带走。”
“中间大概隔了多长时间,你几时出去的?”
“大概隔了一个小时,我下午四时多出去的。”
“谁可以证明?”
“医生和我媳妇都可以证明。”
“是谁打电话报警的?”
“是我自己打电话报警的”
“用什么通讯工具打的?”
“用我自己的手机。”
“手机号码是多少?”
“158*******。”
“有记录吗?”
“有的。”
“手机在哪里?”
“手机被扣押了。”
……
在一连串的讯问之间,我好几次把视线转移到犯罪嫌疑人的眼睛上,上面似乎还有泪水在眼眶之中打转,似乎他已经在为自己的行为忏悔了。此刻,我的心情变的沉重起来,这不仅因为我似乎发现了一个在卷宗中没有的情况,更因为我的行为可能正在影响着一个人的幸福。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要做到成功预防犯罪,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让犯罪分子公正地受到刑罚处罚,不至于出现罪责刑不一致的情况。要做到这一点,从一个检察官的角度来说,是不轻松的,是要付出很多细心与耐心、汗水与泪水的、坚定与坚强,无私与无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