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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修改动向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修改动向


马立群


【全文】
  
  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创制于1932年,曾有借鉴德国、日本之轨迹,但不失其本色,矫枉几经,自成一体,较为成功的协调了法的移植和本土化问题。其行政诉讼法历经数次修正,法律条文已日臻完善。2010年3月,台湾地区“司法院”公布完成《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拟对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现将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历次修正过程及最新修改动向作一简要的介绍。

  
  1932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行政法院组织法》与《行政诉讼法》,正式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共计27条,采诉讼二元体制,实行一审终审,诉讼类型只限于撤销诉讼,且设置诉讼前置程序,该套诉讼体制对有效保障人民权利、监督行政权是极为不利的。该法后于1936、1942、1969、1975年多次修正,条文增至34条,但结构和内容没有实质的变化,一直沿用至2000年。

  
  台湾地区于1998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了新行政诉讼法,并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全文308条,诉讼制度设计改采二级二审、增加了行政诉讼种类、减少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层级,此外,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严密的设计,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同时,台湾地区于1999年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规定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高等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台湾地区共设有三个高等行政法院,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另在台北市设有一个最高行政法院。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于1998年大幅度修正以后,近年来台湾法制、社会及经济环境的变化迅速,且行政诉讼法准用的民事诉讼法经过数次修正。为了因应上述情势,“司法院”于2001年成立“行政诉讼制度修正委员会”,研究修正行政诉讼法。台湾地区于2007年通过《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条文十条,修正条文八条,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裁判费的征收问题、审判权错误采移送制、扩大诉讼代理人资格、修正再审期间的起算等。之后,台湾地区于2009年12月对行政诉讼法再次进行了大幅修正,该次修正条文六十一条,增订五条,共计六十六条。其中增订起诉期间的规定;增订诉讼费用、诉讼救助的相关规定;修正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修正送达的相关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格的数额;修正再审的规定;厘清条文的用语;检讨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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