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修改动向
马立群
【全文】
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创制于1932年,曾有借鉴德国、日本之轨迹,但不失其本色,矫枉几经,自成一体,较为成功的协调了法的移植和本土化问题。其
行政诉讼法历经数次修正,法律条文已日臻完善。2010年3月,台湾地区“司法院”公布完成《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拟对台湾地区
行政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现将台湾地区
行政诉讼法历次修正过程及最新修改动向作一简要的介绍。
1932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行政法院组织法》与《
行政诉讼法》,正式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共计27条,采诉讼二元体制,实行一审终审,诉讼类型只限于撤销诉讼,且设置诉讼前置程序,该套诉讼体制对有效保障人民权利、监督行政权是极为不利的。该法后于1936、1942、1969、1975年多次修正,条文增至34条,但结构和内容没有实质的变化,一直沿用至2000年。
台湾地区于1998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了新
行政诉讼法,并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全文308条,诉讼制度设计改采二级二审、增加了行政诉讼种类、减少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层级,此外,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严密的设计,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同时,台湾地区于1999年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规定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高等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台湾地区共设有三个高等行政法院,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另在台北市设有一个最高行政法院。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于1998年大幅度修正以后,近年来台湾法制、社会及经济环境的变化迅速,且
行政诉讼法准用的
民事诉讼法经过数次修正。为了因应上述情势,“司法院”于2001年成立“行政诉讼制度修正委员会”,研究修正
行政诉讼法。台湾地区于2007年通过《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条文十条,修正条文八条,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裁判费的征收问题、审判权错误采移送制、扩大诉讼代理人资格、修正再审期间的起算等。之后,台湾地区于2009年12月对
行政诉讼法再次进行了大幅修正,该次修正条文六十一条,增订五条,共计六十六条。其中增订起诉期间的规定;增订诉讼费用、诉讼救助的相关规定;修正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修正送达的相关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格的数额;修正再审的规定;厘清条文的用语;检讨准用
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及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