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死者家属反映,他们赶到凤凰县后,当地有关部门曾提出“先同意火化,再补偿6万元”的赔偿建议,被家属们拒绝。不论当地出于怎样的动机,这种提议本身既不利于案件调查,更无法取信于死者家属、舆论和公众。
不论古今中外,相关利益人的回避是必须的,在国外,凡是涉及警方的案件,不论性质是否涉及犯罪,都会交由独立机构调查,加拿大温哥华市年初发生警察误打当地华裔居民事件,警方将调查权交给邻近的三角洲市警署,尚且引来许多非议,认为“外地警署也是警署”,不适合“自己人查自己人”。同样,在凤凰9·4事件中,遇难者是外地人,而5名嫌疑人中却有两人和发布“9·4案件事实真相”的凤凰县公安局有直接关系,那这个“真相”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
很显然,这不是一起孤立的刑事案件,而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在全社会已经引起了强烈反晌。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云南“躲猫猫”事件、喝开水死事件、俯卧撑事件、欺实马事件、湖北石首抢尸案、湖北巴东邓玉娇为了避免性侵害而正当防卫杀死一淫官和刺伤一恶吏事件,从中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弱势群体在受到侵害后,真相不明之前,地方政府往往是极力遮掩、颠倒黑白、徇私枉法、隐瞒事实真相,为虚假的地方政绩遮丑,更有甚者是官黑勾结、警匪一家、通风报信、制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由此导致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法实施,形同虚设,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成为空谈,阻碍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受众对社会的不满,对官员和公权力的极度不信仼,导致党群、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一落千丈,危害国家政权之根基,这是每一位有良知的中国人所不愿看到的。
所幸的是我们的新闻媒体对此案给予了跟踪、调查和报道,实施新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这是除政党监督、行政层级监督、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社会民主监督之外的一种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据云南信息报9月29日报道 位于凤凰县公安局大门百米开外的万紫千红休闲娱乐会所,是凤凰县“9·4”案件一个重要涉案现场。9月28日上午,记者前往该会所,就案发当日的情况进行了走访。
在征得该会所负责人的同意后,记者进入会所监控室内,查看了案发前受害人邱阿红一行进出会所的监控画面。画面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