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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

  
  案件数量迅速增加,要求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增加,而这就要求法官以更为专业化的方式来进行裁判。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官的独立裁判的权力,第二是审判的过程。第一点在制度上的主要表现是主审法官制的推进,第二点的制度表现是审判流程的改革。

  
  在过去,法院更为强调集体的审判,实际上形成了审判权的向上集中。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庭长这样的制度来实现对法官的指导和约束。在这种条件下,容易形成判而不审、审而不判这样非职业化的现象。同样地,在这种审判权力的分配方式下,审判的效率必然低下。因此,在诉讼数量迅速增加的条件西,如果不增加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权力,纠纷就必然久拖不决,且会越压越多。因此,早在1994年,杭州西湖区法院与磐安县法院即试行主审法官制。而主审法官制的逐步确立,也意味着法官的职业化,已经成为趋势。

  
  纠纷增加也要求对审判流程进行改革。众所周知,我国过去是采取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法官不仅仅是听取双方辩论,而且也有调查、自行取证的权力。然而,随着案件数量增加,自行取证客观上变得越来越不可行。因此,改革庭审制度,势在必行。1993年,余姚镇法庭试行“一步到庭”审判方式,对部分民事经济案件不搞庭前调查,直接开庭,强调当事人举证。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省高院《浙江省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总体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围绕建立“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审判运行机制的目标,依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制定了各类案件的审判操作规程,把各类案件从受理到判决归档的各个审判环节的运作都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使之更加透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的机会得到了保证,审判人员能较好的把握争议焦点,抓住庭审重点,引导并倾听当事人的诉辩、陈述,驾驭庭审的能力明显提高,居中裁判的意识增强。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和法官认证、宣判等庭审环节规范有序。真正使庭审成为“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通过庭审查清事实、陈明理由、分清责任,开庭审判的效果和效率提高。改革后的庭审,再也听不到当事人认为是在“演戏”、“暗箱操作”、“走过场”等的指责和怨言了。公开、公正、高效的庭审,被人们称为“阳光审判”,法院、法官的权威因此提高,老百姓对法院、法官的信赖度因此增强。

  
  从1993年到1998年,全省各级法院都在这两个方面做了试验性的改革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比如,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在1993年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后,全院一年新收案件2823件,比上一年上升49.92%,审结各类案件2867件,上升54.47%,未结144件,下降23.4%,收、结案数创建院最高记录,未结案为历年最少。同时,这一年上诉案件发回重审仅一件,改判率不到结案数的千分之三。参见:《改革审判方式,办案又快又好》,载于1994年1月25日《浙江法制报》。这说明,改革使审判效率与质量都有了很好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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