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法制化方面,早在1996年,浙江省人大即制定了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规定规章对经营性行为设定的罚款在5万元以下,对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在2000元以下,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2000年,制定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促进了依法行政。2006年,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从制度上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社会建设与全面法治化
浙江省在经济立法方面无疑是出于全国前列的,然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会自动促使其他方面的发展,包括文化方面和广义的社会方面。早在1988年即制定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制定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修改。2002年制定浙江省实施体育法办法,2007年制定
全民健身条例。2007年,制定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个条例的制定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十分巨大,是体现文化与立法互动的一个范例。
在社会立法方面,包括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1988年制定的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1998年制定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2005年制定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二是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1999年制定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又进行了修改,和2003年制定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三是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1996年制定的《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1997年制定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规。四是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主要包括1986年制定的《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988年制定的《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1990年制定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3年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1年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2000年制定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
(四)司法改革与职业化
作为先发地区,经济发展必然在民事和经济纠纷数量增加上表现出来。1978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110件,到1998年底,受理案件达到126074件,增加了13.8倍。而从1979年省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起到1987年,全省法院受理经济案件数量剧增,平均每年以60%的比率上升;1984年7月到1987年底,全省共审结一审经济案件34927件,解决争议金额近8亿元。从1988年到1998年,经济案件成倍上涨,案件种类繁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十一年间共审结一审经济案件678089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为983.74亿元。截止2007的最近五年内,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289438件。仅2006年一年,一审收案就达261551件,已结诉讼标的金额达332.3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