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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

  
  要建立起法治需求与供给之间的良性互动,我们进一步提出区域法律生态学的概念。简单地说,我国现行法制建设的特殊性,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第一,我国现行的地方法制,是在单一制的条件下,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力图打破在计划经济下“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尚未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第二,我国现行的地方法制,与中国正处于转型过程有关,在转型过程中,一切都处于迅速变化过程中,制度同样处于迅速演变的状态,而未形成一个稳定的型态。这两个因素又可以归结为一个因素,即,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无论是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程度还是所秉持的文化观念,各地间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法律如要符合各地的实际需要,就必须针对当地的情况,予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因此,我们提出“区域法律生态学”的概念,包含着如下几层含义:

  
  1、必须突破单一制与联邦制两极化的思维模式。在大部分人的观念中,要么是单一制,地方完全是中央政府的执行单位,要么是联邦制,地方和中央都各自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然而,这种两极化的思维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于中国而言,长期而言形成的大一统,单一制乃是历史传统,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且符合民众的习惯和观念。同样地,由于地区差异大,完全一统到底,也根本不具有可行性。实际上,在单一制和联邦制之间,还有大量的重叠之处。单一制完全可以吸收很多联邦制的因素,实现制度上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与这一大思路,有密切的关联。而这种创新模式,急需上升到理论层面,来加以总结,并为进一步的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2、必须强调法律与经济、文化乃至当地的地理之间的密切联系。法律并非处于真空之中,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必定受到当地的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的影响。因此,即使是全国统一制定、统一执行的法律,在各地执行的时候,实际执行情况仍然是千变万化的。当我们注意到这种差异时,就必须在全国统一的法律,与可由各地创新的法律之间,寻找更为合适的划分标准。例如,地方性的公司和地方性的金融公司,如小额贷款公司,完全可以由地方来制定具体的规定。我们将在“区域法律学”的框架下,界定和论证这个标准。

  
  3、必须在允许地方创新和有效约束地方政府之间寻找更为有效的机制。目前,影响中国稳定和发展的一大因素,是如何既能让地方政府有创新的空间,而又不至于违法行政、暴力执法。为此,必须寻求更为有效的约束地方政府的方法和机制。此一任务,同样在“区域法律生态学”的框架下来完成。

  
  总之,虽然我国众多制度和观念,自西方国家移植而来,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有中国固有的文化、观念和制度,因此,解决中国的法治转型问题,不可能完全靠借鉴西方国家的理论而可获圆满的解答,而是必须进行一定的理论创新,以此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区域法律生态学”是我们针对这种方向而提出的一种初步的线索和指引,我们将在这个初步的指引下,来形成内容更丰富也更具体的理论上的完善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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