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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

  
  进一步说,在“违法转型说”的逻辑中,隐含的另一个观点是,转型是渐进式的,还是休克式的,或者所一步到位式的。“违法转型说”的观点其实是,在法制统一原则下,向法治转型只能自上而下一步到位。而在这种转型路径的后面,不免又蕴含着法治可藉政治权力来实现的观点,而这又使“违法转型说”的法律观,趋向于把法律作为以上御下的统治工具,而非纠纷解决的工具。通过休克式疗法向法治转型,必然忽略不同地区的社会需求,忽略不同地区对纠纷解决的不同需要,因而必然是缺乏民间支持的转型路径。因此,我们认为,在这种观点背后,还隐藏着“法律自足性”的逻辑,以为法律可以脱离社会环境而存在。

  
  更为根本地说,在以法制统一原则来反对先行法治化的观点中,存在着以教条来反对经验的哲学推理。实际上,按照教条式的法制统一原则,中国如何会有“一国两制”?如何会有“经济特区”?如何会有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又如何会允许省级人大存在立法权?又如何可能允许地方财政具有独立性,而形成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中国的地域广大和地区差异极大,从一开始就意味着教条式的法制统一原则,根本没有适用的可能性。取而代之的是,必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恰当地划分财权和事权,而这只能通过试错的方式来进行,而非可靠抄袭外国而得。

  
  因此,先行法治化并非反对法制统一原则,而是反对教条式的法制统一原则。实际上,先行法治化乃是试图寻找出一条适应于我国国情的试错之路,并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向法治转型的社会成本。任何以教条式的法制统一原则来反对先行法治化的主张,都忽略了向法治转型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庞大的调整和适应成本。法律的生命既然是在经验而非逻辑,向法治的转型,就只能采取渐进式的试错式的方式,方能充分把握和控制转型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实际上,渐进式的改革,正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繁荣稳定的根基,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改革方式,同样适用于法治的转型。

  
  二、经济先发与法治先行

  
  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前列。经济发展水平不仅仅表现在诸如人均GDP这样的经济指标上,而且也有明显的法律含义。经济发展水平高,意味着资源的利用效率更高,从而也更易引发纠纷,对法律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举例而言,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在土地利用问题上,最多也就是自用、出租和转让三种选择,而这种选择的频率都是相当低的,基本上不会存在买入转眼间又卖出的情形。然而,在经济发展水平高之后,土地的利用就可能以更多的形式出现,例如,用土地出资成立公司或者合作项目,土地的交易也并非传统的一次付清款项式的交易,而是在付清一定的预付款之后,即可转移权利,而且,付款的来源也可能是来自于抵押贷款。参与一项土地交易的就不再仅仅是买方和卖方,而可能加入第三方。这样,与交易相关的法律事项也就自然而然地复杂化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加。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也意味着资源的周转速度加快,在传统社会很多年周转一次的财产,在现代社会,可能一年就周转很多次,由此也同样导致法律的复杂化和纠纷数量的增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更高,或者说,经济发展内在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要求法律职业内部的分工,即要求“法律人之治”。这是东部地区法治先行的最为基本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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