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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

“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


孙笑侠;钟瑞庆


【全文】
  
  中国如何走向法治,是法学界必须关心的重大问题。法治发展的具体路径,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可以通过人们理性的、主观努力而建构出来的,比如经过法律家的理性设计,比如经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这是建构法治秩序、推进法治化的一种主动性的力量。另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不能建构的,只能通过社会的自然演进而逐渐成长,即通过社会经济发展,经过民间生活的演进。

  
  真正的法治的实现,不能脱离理性的努力和制度的设计,然而,过分高估理性和设计的作用,则又离事实甚远。同样地,缺少自下而上的推动,缺乏民间的支持,任何实现法治的努力,都终将成为泡影,然而,以为单靠民间的自然演进和推动即可实现法治,又未免过于天真。

  
  实际上,根据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法治或法治秩序既是根据本土社会发展而自然演进的,又完全可以是被主体经过理性设计和实行而建构起来的。长三角的法治实践就是例证,江浙沪三地的法治实践代表着中国东部的法治发达水平,它们已经先行发展了区域性的法治。其进程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或法治秩序既是演进的,又是建构的。

  
  “先行法治化”是指中国东部地区在其经济与社会“先发”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率先推进区域法治化。“先行法治化”所试图解决的法治转型路径的问题,其实质,乃是初始动力和初始路径,而非最终成果。很明显,如果各个船只为航行的准备的充分程度并不相同,那么,就应当允许各个船只根据自身的准备情况而决定起航日期,而非武断地确定一个统一的日期而强行启航。

  
  一、先行法治化与法制统一原则

  
  对于“先行法治化”这个概念,学界可能会有疑义,这是自然的。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就是,在我国单一制的国体框架下,先行法治化如何可能?或者说,既然要求法制统一,又如何可能允许局部地区先行法治化?

  
  在以法制统一原则来反对先行法治化的观点,其推论过程是,法制统一要求立法权归于中央,在地方政府(地方人大)缺乏所需的立法权的条件下,如何可能实现向法治的转型?在这种观点后面隐含的逻辑是,如果全国统一的立法与法治要求相悖,地方应当遵守这些法律,地方向法治转型,就难免有“违法转型”之困,这恰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显然,在先行法治化的路径中,必须正确地解决法制统一原则的问题。不过,这一问题,并没有反对者所说的那么难以解决。

  
  首先必须确立的是,向法治国家转型,是中央提出并实施的一项既定国策,而非权宜之计。因此,反对者的关于先行法治化的“违法转型说”,忽略了这一国策的存在。简言之,当局部地区已经具备向法治转型的社会条件时,反对者实际上在主张,中央将对这些需求视而不见,并拒绝通过修法的程序来回应这些需求。这无异于说,向法治转型尚未成为国策。在向法治国家转型成为国策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中央会根据情势的变化来修法回应相应的变化。因此,真正的难题并非是法制统一原则,而是如何在不同的阶段,确定哪些具体的法律条文阻碍了法治的实现。这正是先行法治化可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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