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现代刑事辩护制度是人权观念的产物,而人权观念与只注重个人对社会的义务、而无视社会对个人承担责任的社会防卫观念在根本上是对立的。由于我国的传统
刑法观念注重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没有多过地考虑辩护问题。因此,在保障人权观念未普遍树立的情况下,认为修订后的
律师法有些超前的见解也就不足为奇。人权保障在我国当代
刑法中的确立并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移植”,它首先有赖于人权观念之变革。没有相应的人权观念为基础,人权保障根本不可能在刑事法治领域得到真正的贯彻。[11]
刑事法学理论不但是一定时期
刑法观念的体现,并且对现实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主观主义的
刑法理论,过多注重意识型态的学术思想制约了
刑法理论的发展。而且,在这种理论指导下,“把愈来愈多的,模糊的,极为弹性的,过余宽泛的和不准确的规定引入法律制度之中,无异于对法律的否定和对某种形式的专制统治保证
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的肯定。”[12]因此,如果不摒弃落后的、缺乏精确性的前苏联
刑法理论,那么,保障人权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刑事辩护也无法发挥其职能。
辩护作为一项权利,既需要制度的约束,以防止权利的滥用;也需要制度的保障,以使权利受损时获得救济。如果赋予权利时,无相应的救济措施,却又进行这种种限制,那么,即使是立法和修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辩护面临的困境。
当然,刑事辩护律师更应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并且,真正的将法治观念贯彻在执业活动中。如果打着保障人权的旗号,利用制度的不完善而进行“司法勾兑”、“曲线救人”,那么,无异于“饮鸩止渴”,扼杀辩护制度。因此,正确认识当前刑事辩护的现状,以及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才不至于因争议而困惑、因艰难而却步。坚定“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信心,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及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