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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理性的思考

  
  一、现代刑事辩护制度是人权保障观念的产物

  
  为反抗封建专制庞大、恣意的国家权力,无节制地触及到国民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使公民毫无保护地受到‘荒蛮国家(Leviathans Staat)’的任意或者过分对待”,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必须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的主张。在“天赋人权”作法治原则的国度,刑法不再只是打击犯罪工具,更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保障人权成为了刑法首要的价值目标。

  
  《世界人权宣言》将获得辩护作为受刑事控告者的一项基本人权,并且明确指出,受刑事控告者未获得辩护,将推定为无罪。深陷囵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身体受强制,心理又恐惧的情况下,面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利。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既可以解除一定的法律疑惑,又可以约束刑罚权的滥用对其权利的侵害。因此,现代刑事辩护制度是以人权保障观念为价值基础的,并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

  
  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认为,刑法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由此决定,中国刑法的确立和变更,曾主要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法的适用,随政治形式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政治需要为原则。[2]在缺乏人权保障的刑法观念下,更多的是确保顺利、快速地打击刑事犯罪,几乎不考虑辩护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甚至对其持排斥的态度。

  
  二、不利于辩护的犯罪理论

  
  最精确的刑法,只能来自最精确的刑法学,因为刑法学是研究和构造刑法领域的思维方式,刑法的条文乃至刑法典不过是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晶,甚至司法判决也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种或者那种思维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部严谨、精确的刑法。但是可以预见,在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支配下,那些严谨、精确的刑法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又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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