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理性的思考
程洪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人权观念、犯罪理论和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辩护所产生的影响,结合我国刑事价值观念、理论研究、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从理性的角度认识当前刑事辩护面临的困境,探索不利于刑事辩护职能发挥的原因,以期促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刑事辩护能充分发挥其有效性。
【关键词】刑事辩护;人权观念;犯罪论;诉讼制度
【全文】
在两千多年前的《十二铜表法》就出现了“辩护人”一词,在诉讼地位上,这里的辩护人更多的是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从属于当事人。在我国古代也有与辩护有关的“讼师”和“讼学”,但是,在“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家天下里,讼师们调辞架讼,公然地揣测帝王心机的行为,随时都面临牢狱之灾。专制时代,任何妨碍国家刑罚权行使的行为都是对统治权威的挑衅。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就演化成为国家单方面的、赤裸裸的、随心所欲的暴力,刑事辩护当然也就不复存在。[1]
在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
宪法作出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至于这项权利所包含什么样的内容?以及如何行使?此后20多年间里,没有相应的规范予以具体明确。从“从重、从快”地打击“阶级敌人”,到“无法无天”的“十年浩劫”,名存实亡的刑事辩护是显得那么的多余,以至于干脆在1975年在
宪法中将其删除。
1979年颁布施实的
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并用专章对辩护作出了规定。198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和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框架基本成形。
在1979年以后的30年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了宪;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与辩护有关的法律条文;《
律师暂行条例》也变成了《
律师法》。但是,由于受传统
刑法观念,刑法学理论发展缓慢,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刑事辩护的作用并没有得以有效的发挥,甚至还有些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