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出资人未经工商登记或股东转让股权后未变更工商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公司外的第三人可以此为据认定股东。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工商登记虚假或有误的,其主张则不能被支持。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理念的支配问题,即其相关制度安排不但凸显了对违法行为的校正,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见的取舍,对以公司为中心的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平衡更是体现了法律对与股东资格有关的证据予以明确的效力界定和效力排序,对负有法律义务之主体的责任追究和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要求,对此,虽然我国新的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效力内容,但仍显得相对比较薄弱,再多的学术讨论和法院判例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立法工作任重道远。
【作者简介】
张振亚,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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