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可以作为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的一个重要证据使用,但是在实践当中出资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隐名出资、瑕疵出资的情形中,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非常复杂,但它同时也反映出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重要关系。虽然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并不很确定,但是实际出资至少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北京高院意见》以及《江苏高院意见》等的相关规定均表明实际出资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有一定的意义,需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那么是否就因为出资人未按规定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取消其股东资格呢?我国《
公司法》对此有相关规定。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可见,现行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互为条件,或者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20]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股东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当出现瑕疵出资的情况时,要缴足出资额,并且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没有涉及到取消股东资格的问题。
5、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21]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
32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理论界对出资证明书能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出资证明书只是物权性凭证,只能证明出资人已向公司出资,不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成员关系。[22]因此,出资证明书不能单独成为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肯定说认为,从内容和作用来看,出资证明书具有出资凭证的性质,对于证明股东出资具有无可怀疑的证据力。进而,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否定说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向股东签发,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换言之,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对于出资人股东地位的承认。因此,出资证明书不仅仅是物权凭证,更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的凭证。[23]
出资证明书应当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由于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出资的证书,而向公司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即为公司股东,所以,出资证明书可以表明设立人已经履行了缴付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其持有人已经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理应享有股权。股东若转让股权,必须同时转让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