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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方式及效力等级法律分析

  
  总的来说,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其效力主要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基于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之权益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公司只需对在册的股东履行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本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未予记载或记载错误时,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效力大大削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股东资格。

  
  2、出资人与公司约定并且其他股东予以认可

  
  出资人可以和公司就股东资格的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公司可以依照约定认可出资人的股东地位。这种约定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因为其只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除该约定的当事人以外,其他人很难了解到约定的内容,所以在认定股东资格的时候,此种约定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具有局限性。因此不足以独立证明并确认股东的资格,需要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即同时需要其他股东对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公司股东的人数较少,股东之间相互了解信任。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就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正式生效。在股权转让时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虽然出资人与公司就股东资格存在约定,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还需要其他股东对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才能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17]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置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成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即对内具有约束力,对外则具有公示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与股东资格确认的重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18]因为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等,股东要在公司章程中签字并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公司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转让股权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示的作用。所以,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有关股东身份的内容可以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要签署公司章程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公司章程对发起人的股东资格的证明效力是恰当的。但在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公司章程不可能随时对股东进行准确记载。如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原因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均须变更公司章程,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实践中,这个程序相对复杂、繁琐,可能性较小。

  
  4、实际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人合性与资合性的集合体,其资合性决定了履行出资义务是获得公司股东身份的基础性条件。出资既是股东的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根据民商法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股东享有权利,就应承担义务,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19]如果出资人按规定实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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