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方式及效力等级法律分析
张振亚
【全文】
股东资格是公司的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确认股东资格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
公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案件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是经常涉及的问题,因此正确认定股东资格成为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的前提条件。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国《
公司法》和一些地方立法都对此问题有所规定和尝试。
一、境内相关规定
我国1993年《
公司法》第
31条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但对于股东名册的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及效力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2005年《
公司法》第
33条不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还规定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肯定了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虽然2005年《
公司法》较之于1993年《
公司法》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步,然而还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一些部门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和自身的情况对于此类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11条、第12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制定的《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26、27、28、29条都对股东资格认定、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例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英美法系各国的立法,一般均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依英国公司法规定,只有登记到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实际股东。即使签署公司章程的人也要在公司注册时登记入册。英国《1985年
公司法》第
22条规定,在公司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认购人,须当作己同意成为公司的成员,并须在公司注册时作为成员记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有同意成为公司成员,而其姓名已记入成员登记册的其他人士,均为公司的成员。同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美国示范
公司法》第1.40条第22项,在解释什么是股东时规定,那些公司登记簿上记载的股份持有人当然的视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示范
公司法》中规定股东资格由公司登记簿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