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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之失”与“规则之治”

“规则之失”与“规则之治”


余凌云


【全文】
  

  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之后,我们将加快脚步,继续追逐法治梦想,把法治口号变成实在的行动。我们可以凭依哪些可供着力的抓手呢?让我们先观察一下自1979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三条主要路径,或许我们可以从中梳理出点什么来。


  

  第一条进路是围绕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与完善,建立和加强司法对行政权的监控机制。这是以司法为立场的法治进路。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行政法的立法活动、理论研究、审判实践都进入了快速发展期,立法的总量和学术成果的数量都成倍增长。《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的确成为了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但是,在崇尚行政主导和实行“政府推进型”的社会中,法院在社会政治结构和宪政体制中的角色和地位,决定了这条进路的推动能力是有限的。行政诉讼实践一再表明,法院的审查能力和救济效果与法规范的明晰程度成正比,法规范越完善、详尽,法院审查的能力越强。在立法趋于空洞化的现实中,司法控制导向的路径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依靠行政规则来补强。


  

  第二条是强化正当程序的观念,把行政法制建设的重点放在程序建设上。1989年之后行政法领域的重要立法,从《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到《行政许可法》(2003年),无不是(或者主要是)程序法。尤其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形成了一个顶峰。我们也在践行着JusticeFrankfurter所说的——“自由的历史,很多程度上就是程序保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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