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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另类思考

  
  要说法院判决了,国家公权力不能百分之百弥补私权利,是世人该知的客观道理,法院的立案风险告知书也告知得明白无误,诉讼人早知道,还真有点“八字衙门开,有理进来白进来”的味道。民事官司进法院,就有权利全部实现的期望,恐怕是不现实的。但诉讼人偏偏都有如此期望,原因在于,其一、民众普遍没有风险意识和规避风险能力,依赖公权力化解风险;其二、为诉讼付出了新代价,受到“二次”损失。根据市场经济有投入就应该有回报的理论,诉讼投入了,由此渴望得到回报——提起诉讼要预交受理费,请律师要交代理费。在受理费收取上,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并不高,有些案件办下来,成本还是由法院倒贴的,且法院还应该根据诉讼人的经济状况给予减、免、缓,可以说能基本保证让有理无钱人进行诉讼程序。但律师代理费是协商收费,由于协商的主动权在律师方,顾请人只得按律师行业规矩缴费,什么法律服务费、差旅费一下来就是起诉标的的十几个百分点。诉讼人打官司除了这些费用,还有不正常的费用——为了打嬴官司,找点比法官职权大一点或者和法官关系好一点的关系,也要花一笔费用。这些费用,诉讼人都是指望官司胜了后在执行款中冲抵的,执行款不能到位,市场交易和生活中承受了风险,诉讼中还雪上加霜。“我反正只问法院要钱。”许多案件申请人就是这种心态纠缠法院,使法院背上执行难的沉重包袱。

  
  裁判难兑现与损失弥补期望形成极大反差,法律和法院哪能有威望,只有失望!

  
  三 执行“难”的现实原因

  
  过多地宣扬执行“难”,导致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法院权威失去信任,受害者不仅只是法院。法院是党领导下的裁判机关,法院没有权威,是法律没有权威,更是党失去权威,直至酿成对党和政府的仇视,后果不堪设想。从理论上说,诉讼人对法院只存在执行不作为的指责,执行“难”的真正叫苦者应该是法院而不是当事人。执行难,难在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关系网难破,这都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难处。当事人人难找,是现代社会人员的流动性大导致的,遇上官司,当事人会举家外去,旁人不知其踪,没有执行对象,法院就无法对人、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财产难寻,一是有的当事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尽了线索也无法找到财产可供执行,有时虽然找到了些许财产,要变卖又违反法律规定——是房屋的,不能使其失去居所,是生产工具,不能使之失去生产依靠,是家用电器,不能使其失去必须生活用品,这是法律的规定,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法律义务人即使有银行存款,银信部门的实名制制度不健全,有实无名,同时,银行为自身业务考虑,宁肯得罪法律,不肯得罪储户,帮助储户保护存款,转移存款。现代化为转移提供了充分便利的条件,法官在填写查询手续,找银行领导签同意之时,电脑操作员鼠标一点,账户上有款瞬间没了踪影,法院回天无力。案件执行对象如果是政府机关或与政府有瓜葛的企业,关系网就难破,法院一执,动荡四起,社会稳定可是压倒一切的,执行弄出了社会事件,法院吃不了蔸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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