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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另类思考

执行难的另类思考


李文斌


【全文】
  
  一 出给同学的法律欠条

  
  “判决都三年了,执行款不能到位?你们法院是干啥的!”一个同学在电话里质问。

  
  同学在三年前打了一桩借款纠纷官司:他的一个远房亲戚和他人在外地合伙开挖金矿,亲戚好意要他入一份股。掏金发财梦非常诱人,他没有作更多考虑就答应入股10万。同学是公务员,因此他只能入暗股,股份就暗挂在亲戚的名义上,亲戚向他出具10万元的借条。

  
  结果,合伙开挖金矿只有投入没有收入,几个合伙人亏得只剩下个光人回来,同学的10万本钱也打了水漂。

  
  同学亲戚倒很讲义气,愿意承担责任,承诺在两年内还清借款。

  
  人遇倒霉事往往接二连三,屋漏偏遭连夜雨,行船却遭打头风,同学的亲戚遭遇车祸,丧失偿还能力,连妻子都离他而去,家破人废。

  
  该同学出于无奈只得打起官司。官司当然嬴了。

  
  法院多次组织执行,同学的亲戚除了父亲给他的一间住房外,四壁该空,平时还能挪动到院坪里晒晒太阳,但是执行人员一到他家,他就躺在床上呻呤,其状可怜至极。

  
  我跟这同学解释过多次,在市场和社会生活中遨游,是利益和风险并存,得到利益是你自己的,无人来分争,遇到风险照理也应该独自承担,这是私权利。当然,私权利受到侵害,在私权力不能救济时,可以用公权力获得救济。所谓“救济”就是事后的亡羊补牢,设法弥补和减少损失。公权力不能保障弥补全部损失,更重要的是,并非通过了公权利救济,损失就转移给了公权利承担(民众的普遍认识是,官司一到法院,法院就应保障其权利的全部实现)。面对同学的质问,我心有不平,没好气地说“假如当初有红分,你会把分红的一部分给国家吗!法院在穷尽了法律手段后,即法院在执行中有了积极作为后,因义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使执行不能到位,风险就应该归于你自己承担,这是你当初投资在进行利益预期时就伴随的风险责任。”

  
  二 执行“难”的大众理由

  
  社会对法院的诟病,集中在三大问题上,一是司法裁判不公;二是裁判不能兑现;三是申诉难。司法裁判不公和申诉难具有隐蔽性,不大为世人所知,不过是附和当事人人云亦云,跟着起哄。执行“难”的诟病可是明白于世的,一张判决书就是一张法律开出的条子,没有兑现,就是社会所说的“法律白条”。网上曾经公开拍卖未兑现的法律文书,影响何其宽泛,将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形象贬损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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