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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确立问题研究

  

  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不合法的证据,不仅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确立的难度,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补救方式,还冲淡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人权的意义。


  

  (二)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前五十年中非法证据只指非法实物证据,后来才扩大到言词证据。在具有沉默权和任意自白规则的国家,被告人有不被强迫作证的权利,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少,所以,非法证据重点还是实物证据。


  

  在我国情况不一样,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预防和治理刑讯逼供,所以在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应当成为重点。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保护个人财产和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相应的关于非法搜查、扣押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备,因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问题还不突出。随着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完备,有法可依才可以判定非法现象,将来非法实物证据逐渐会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对象。


  

  (三)供述和证言


  

  非法言词证据又包括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两大类。在言词证据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始含义只针对非法取得的口供,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外所作的言词证据。但是,我国有不少人认为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也应当包括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内。其原因是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存在非法取得证言的现象,还因为我国的证人多不出庭。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外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宜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因为对其他人的非法取证行为即使违法,但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所以被告人无权要求排除,还因为其他言词证据的取得方式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完善,特别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解决,而不是混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中解决。


  

  七、确立中国特色非法证据排除的考量因素


  

  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这方面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有区别。所以,中国不能通过案例的方法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确立这个规则,为此需要立法、司法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制定和实施适宜中国情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据笔者所知,确立和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对这个问题都非常重视。只有制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司法实务部门才好操作。由于这个规则非常重要,因此在制定该规则操作程序时应十分谨慎,最好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其他地方推广。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在确立该规则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可以不同于国外的有关制度。例如我们必须考虑国家利益、公检法等机关的关系、考虑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还要考虑到诉讼各方的利益,包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我国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是使各有关方面利益最大化的规则,这样才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由于在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刑事司法的各个部门,还涉及到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人、证人,因此需要处理好各有关部门以及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符合中国大众的立法模式”,这就需要听取侦查部门、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其他各个部门的意见,同时也要听取被害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需要做大量的调研工作和多次研讨才能拿出操作规则草案,再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然后正式由有关部门颁布施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表面上看是限制了侦查部门及其人员的取证行为,排除非法证据之后可能对打击犯罪产生影响。但实质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避免其触犯法律或者犯错误,有利于侦查工作依法进行,还有利于促进我国侦查方式的改革,提高了打击犯罪的能力。


  

  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对打击犯罪有影响,这方面没有证据和数据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确立了已经将近百年,也没有证据表明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影响了美国侦查部门打击犯罪的能力。


  

  还需要说明的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人或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排除了非法证据之后,法庭应当根据其他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审判。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国的米兰达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米兰达的供述应当排除,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地方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了证据,而米兰达之前的“自白”将不作为证据使用。法庭根据其他证据仍然判决米兰达有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是该规则的关键问题。域外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制定适合我国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一方有责任提供线索,包括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证,这种线索或者提供的情况应当达到使审判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使用该证据的一方(控诉方、侦查人员)承担证明所涉及的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责任,其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八、中国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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