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我前面所说,劳东燕的这个宏大风格,在整体思路上不是建构性的,而是解构性的、去神圣化的。尽管她在报告中提出了所谓三种因果关系:造成型、引起型和概率提升型。乍看起来,貌似概念建构的路子。但实质上,对“概率提升型”的归责类型,她目前的工作进度,仅仅是提出了一个问题的可能性而已,还远远没有达到理论建构的要求。这种将风险社会中因果关系的复杂化与概率升高即可归责相联系的解决方案,一眼看上去似乎显得很有前途,但是,如果对之进一步审视的话,就会发现,新方案为了得到上述效果,实际上在很多关键点上与一些传统的重要观念发生了决裂。
当然劳东燕对此并不避讳,她敏锐地指出德国一些提倡“风险升高理论”的学者,在隐密改造或者说偷换归责标准的同时,却仍然想维持传统
刑法的表象。因而无法在传统
刑法理论中找到支撑其立场的论据,这就不免使危险升高理论陷于相当尴尬的处境:尽管客观上可能具有呼应风险时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潜质,但它实际上连自身存在的正当性都无法给予保证。我认为,她能指出这一点是相当有洞察力的。因为我本人也深入研究过风险升高理论,我觉得她的看法是一针见血的。
遗憾的是,指出这一点之后,研究就在这里停住了,并没有看到进一步的实质进展。在这里,劳东燕再一次有意地展示,或无意地暴露了她披在理论建构的外衣之下的,一贯解构的风格。她仅仅是在告诉人们这个问题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而是更加复杂,是在告诉人们,传统的理论框架可能难以容纳新的解决方案,但是把传统的框架拆除之后,如何搭建起新的基础来容纳她的新观点,这一点还看不清楚。她为了提出“概率提升”的归责类型,不惜以破坏掉传统的
刑法归责原理为代价,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只要人们认识了问题的复杂性,就很容易创建起新的原理体系,但是,我们知道,实际情况恐怕远非如此。
“娜拉出走之后怎么办”?这恐怕是解构性研究在法学的规范性领域中难以回避的疑问。研究者走到这步,往往会出现理论虚无主义的态度,放弃对统一的理论建构的追求,如劳东燕博士最后得出结论所说,因果关系问题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我最近几年经过反复思考,而暂时地搁置了之前喜欢的那种解构性研究的原因。之前,本人也是一直青睐这种宏大加解构的研究套路,它有两方面的吸引力。一方面,研究一个宏大的主题,似乎研究者也跟着宏大起来,把精力和心血用在随时可能废弃或修改的
刑法条文上面,与提出宏大的概念如风险社会、
刑法现代性等相比,显然后者更能给研究者伟大的暗示感,也是研究的一种动力。另一方面,解构现有体系和去神圣化的工作,符合人类心理最深层次的那种好奇心、破坏欲和探险未知世界的冲动。事实上,一个优秀的研究者最宝贵的素质,就是往往像一个孩子一样,总是对这个世界充满好奇,才会在面对枯燥的理论时以好奇心进行未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