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陈兴良老师的学生们的作品为例。像周光权教授的那本《
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像劳东燕关于法治国的论文,包括我自己写过的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反思和
刑法现代性问题的文章等等,将之与陈兴良老师的《
刑法哲学》和《
刑法价值构造》相对比,尽管都带有浓厚哲学社会科学化色彩,但是在整体风格上存在根本性差异,这种差异代表了当时年轻人的一种对旧有的写作分析模式的背叛和逃离,它不仅仅是单个理论工具的简单置换,而是一种从建构到解构,从体系化到去体系化,从神圣化到去神圣化的、从本质主义和中心主义到非本质主义和多元中心主义甚至无中心主义的转变,是一种在思考方法和理论路径的根本方向上的掉头。
了解到上述这些情况,就会对包括劳东燕博士这篇报告在内,具有类似研究风格的作品,做出一个客观的评价:它既有宏大性,又有解构性。
首先,劳东燕博士的这篇报告的基本性质属于一种宏大风格的研究。尽管它看起来不是那种从宏观到宏观,纯粹思辨性的宏大叙事,但是它仍然是以一种宏大的理论议题,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社会”的概念作为整个报告的基础性背景,在这样的一个大幕中,带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换言之,是把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归责问题放到风险社会的时代变化中的加以讨论。虽然议论的对象不过是因果关系,看起来是个具体问题,但实际上是通过一种宏观视角来加以考察的,因此也是属于宏大写作的一个变种。
这种宏大写作的好处,是将人们的视角从一个狭隘的专业范围之内引领出来,开阔人们的视野,启发人们从多个角度和层次去重新看待问题,这当然也就蕴含了理论创新的巨大可能。不过它的危险同样明显。那就是世界上的事物本来就是普遍联系的,当研究的视角不住地向着宽广无限的外部世界扩展时,总是可以在此事物与彼事物之间取得联系,总是可以在专业问题与哲学思考之间获得互动,总是可以使用下面的句式,“把这个具体细小的问题放置在一个什么样的背景中,获得了新的理解”。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方法的普遍有效性,有时候就难以甄别哪些联系之中确实存在着规律,哪些联系只是一种偶然甚至是附会的联系,是人们仅仅依靠外部的语言修辞就建立起来的一张脆弱的蜘蛛网。这个“虚假关联”风险,是所有试图在宏大背景与具体问题之间建立关联的研究者,都必须直面的。对于劳东燕这篇报告来说,由于传统
刑法体系中的某个范畴与一个“风险社会”的概念,存在着某种可以激发人们想象的联系,是否就足以反过来质疑和改造现有的体系,值得更加仔细的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