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问题的研究,这方面有很多的例子。早期中国人民大学王作富老师的一些研究,和现在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的一些论文,都是这方面的杰出代表。这些文章,题目都非常具体甚至细小,分析框架非常明确,作者乐于在方寸之间闪转腾挪,主观意愿上不越雷池半步,客观上也没有向分析框架之外进一步延展,有些文章显示出研究者非常成熟和老到的控制力。
我特别想说的是第二类。宏观性、抽象性的研究,在我国刑法学界的研究队伍中也有很大的市场。这种研究鲜明地呈现出一种宏大的风格,或者说,研究者本人对于“宏观性研究”有一种明显的偏好。我所谓的“宏观”,既可以指研究本身完全不涉及
刑法的具体问题,而纯粹就是在抽象、一般的意义上进行宏大叙事;也包括虽然谈及
刑法具体问题,但是总会将该问题置身于一个更为广阔的思想背景、历史背景或者社会生活背景中,去凸显出具体问题的复杂性;还包括干脆就是以
刑法具体问题为引子或镜子,去引导出或者折射出更宏观、更广阔的问题。
在我看来,劳东燕博士的这篇报告,包括她的其他研究,就具有比较鲜明的宏大风格。要想恰当地对其做出评价,就要稍微展开陈述一下,了解这种风格的渊源。
在我印象中,北大毕业的一些学生,在整体上这种研究倾向比较明显。我猜想其中有多种原因。首先,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北大校园里蔓延着组织读书小组和“读大书”的风气。很多有理论兴趣的学生,可能是来自不同专业甚至不同院系的,自发地组成各种不同读书小组或读书会,集中阅读一些他们所认为的古代、现代或当代的西方大家及其经典作品。我记忆中在我上研究生的2000年前后,比较受大家追捧和认同的有哈耶克、福柯、韦伯和哈贝马斯等。记得哈贝马斯来北大百周年纪念讲堂演讲的时候,去听的人真是抱着一种朝圣的心情。这些学者都不是局限于某一个专业甚至某一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分子,而是提供各专业共通基础的思想家;他们的作品往往也是突破专业主义的束缚,而能够对所有各个学科形成思想上的启迪和冲击力。我自己也参加过一个读书小组,当时比较钟爱的是哈耶克和福柯。劳东燕上学时比我高两级,据我所知,应该也参加过这一类活动。接触这一类思想大家,读他们的作品,自然受影响很深。一方面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这些跨学科的思想资源来审视和反思
刑法;另一方面也常常不甘心于
刑法解释学具体、琐细问题的研究,而总是希望能够进一步把问题提升,向着更宏观、更宽广的层面进军。我自己在读研究生的时候,就一度沉浸其中,乐不思蜀。据我观察,从北大毕业的博士,带着这种风格的为数不少。像在座的劳东燕就是其中的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