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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中的宏大叙事与解构风格

  
  关于具体问题的研究,这方面有很多的例子。早期中国人民大学王作富老师的一些研究,和现在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的一些论文,都是这方面的杰出代表。这些文章,题目都非常具体甚至细小,分析框架非常明确,作者乐于在方寸之间闪转腾挪,主观意愿上不越雷池半步,客观上也没有向分析框架之外进一步延展,有些文章显示出研究者非常成熟和老到的控制力。

  
  我特别想说的是第二类。宏观性、抽象性的研究,在我国刑法学界的研究队伍中也有很大的市场。这种研究鲜明地呈现出一种宏大的风格,或者说,研究者本人对于“宏观性研究”有一种明显的偏好。我所谓的“宏观”,既可以指研究本身完全不涉及刑法的具体问题,而纯粹就是在抽象、一般的意义上进行宏大叙事;也包括虽然谈及刑法具体问题,但是总会将该问题置身于一个更为广阔的思想背景、历史背景或者社会生活背景中,去凸显出具体问题的复杂性;还包括干脆就是以刑法具体问题为引子或镜子,去引导出或者折射出更宏观、更广阔的问题。

  
  在我看来,劳东燕博士的这篇报告,包括她的其他研究,就具有比较鲜明的宏大风格。要想恰当地对其做出评价,就要稍微展开陈述一下,了解这种风格的渊源。

  
  在我印象中,北大毕业的一些学生,在整体上这种研究倾向比较明显。我猜想其中有多种原因。首先,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北大校园里蔓延着组织读书小组和“读大书”的风气。很多有理论兴趣的学生,可能是来自不同专业甚至不同院系的,自发地组成各种不同读书小组或读书会,集中阅读一些他们所认为的古代、现代或当代的西方大家及其经典作品。我记忆中在我上研究生的2000年前后,比较受大家追捧和认同的有哈耶克、福柯、韦伯和哈贝马斯等。记得哈贝马斯来北大百周年纪念讲堂演讲的时候,去听的人真是抱着一种朝圣的心情。这些学者都不是局限于某一个专业甚至某一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分子,而是提供各专业共通基础的思想家;他们的作品往往也是突破专业主义的束缚,而能够对所有各个学科形成思想上的启迪和冲击力。我自己也参加过一个读书小组,当时比较钟爱的是哈耶克和福柯。劳东燕上学时比我高两级,据我所知,应该也参加过这一类活动。接触这一类思想大家,读他们的作品,自然受影响很深。一方面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这些跨学科的思想资源来审视和反思刑法;另一方面也常常不甘心于刑法解释学具体、琐细问题的研究,而总是希望能够进一步把问题提升,向着更宏观、更宽广的层面进军。我自己在读研究生的时候,就一度沉浸其中,乐不思蜀。据我观察,从北大毕业的博士,带着这种风格的为数不少。像在座的劳东燕就是其中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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