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中的宏大叙事与解构风格
对劳东燕博士的一篇报告的评论
车浩
【全文】
(本文是我作为评议人的一个发言稿。主讲人是劳东燕博士,题目是《风险分配、因果关系与
刑法归责》(清华法学新视野第二期),其他参加评议的学者还有陈兴良教授和邓子滨研究员。由于前两位学者对报告的实质内容已经给予了深入的点评,因此我关于报告的实质内容的评议只占了一小部分,主要是评论了在她的报告中体现出来的、现在也较为常见的一种研究风格。劳东燕的文章尚未公开发表,因此这里也无法将她的大作贴上来以为对照了。)
劳东燕博士的报告,从内容到形式,都给我很多的启发和思考。
首先,在实质内容上,对劳东燕这篇报告中一些观点,我是比较赞成的。所谓赞成,是说,我承认现行刑法典规定中的确存在,像劳东燕报告中提到的所谓概率提升或者说风险升高的归责类型。
刑法第
114条和116条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和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引起损害性后果但尚未出现这种后果的,就应该予以归责。这两个条文的惩罚根据,本来就不必依赖于实害性结果,而是出现了足以引起实害性结果的风险。传统
刑法理论称之为“具体危险犯”,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对此归责的依据。其实,这里的具体危险,或者说升高的风险,或者说结果发生的概率提升,也被传统
刑法理论视作不同于“实害性结果”的另一种“结果”,而对于这种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是必须要求存在且能被证明的。
不过,我一开始有些疑惑的是,这个原本可以按照传统
刑法理论完美解释的问题,在劳东燕的一套风险社会的话语模式之下,变得陌生了,似乎成为了一个刚刚被发现的新大陆。如果说劳东燕不是满足于对已有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话语包装的转换,她的着眼点就肯定不是落在这一类已经明确地被“具体危险犯”所清楚解释的条文中。那么她的视线必然是落在其他的法律规定中。那她到底是要挑战哪些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