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补偿金方案源于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折衷方案,补偿金使版权人对超出合理限度的复制行为获得适当补偿,使个人的复制行为在支付适当费用后保持在合理限度内,从而巩固了私人复制的合理性。补偿金制度的经济分析表明,在私人复制领域集中地、强制性地收取版税是解决版权作品“公共产品”难题的一个有效率的办法,它使版权所有人和使用者都得到好处。补偿金在两个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则预示着,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在数字化的私人复制给版权人造成的损害日益加重的情况下,补偿金将得到更为普遍的运用。从实际绩效看,补偿金制度在欧洲大部分国家已经平稳实施了20余年。目前,这一制度完成了数字化改革,更加适应信息社会的需求。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全面构建补偿金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准备,一是网络先行采用类似补偿金的机制收取和分发上网费和通讯费,二是加快基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其他代表各方利益的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上述制度建设的过程是面向全社会开展的知识产权教育,将会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为知识产权执法创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作者简介】
张今,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注释】1955年GrundingReporter案。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GEMA)对录制设备制造商发出侵害著作权之警告,认为录音不应当属于
著作权法为私人使用而复制的范围,要求录制设备制造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GEMA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德国最高法院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认为当时的
著作权法并没有预见到后来的家庭录制技术的发展,将旧法适用于新科技时自然会有不足,不能因为著作权人难以对个人私下的复制主张权利,就认为他们没有权利禁止私人复制行为。家庭复制行为即使没有营利目的,著作权人也应获得合理报酬。最后,德国最高法院要求制造商停止销售录制设备,但没有涉及录制设备是否侵害著作权,并驳回了GEMA损害赔偿的请求。1964年的Personal awsweise案。GEMA起诉录音设备制造商,要求其向GEMA提供购买设备的消费者名单。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录制机制造商因提供录制设备使消费者利用设备进行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负侵权责任,因为录制设备制造商从消费者普遍的复制行为中获得显著利益。但是GEMA要求录音机制造商提供购买设备的消费者名单,违反了德国基本法第13条关于私人住宅不可侵犯的规定。
See Pro.f P·BerntHugenholtz,Dr.Lucie Guibault,Mr. Sjoerd Van Geffon,“The Future ofLevies in a DigitalEnvironment”. From: http: //www. ivir. nl/publications/other/ORM&Levies-report.
See Pro.f P·BerntHugenholtz,Dr.Lucie Guibault,Mr. Sjoerd Van Geffon,“The Future ofLevies in a DigitalEnvironment”. From: http: //www. ivir. nl/publications/other/ORM&Levies-report.
《日本
著作权法》第
104条之2;第
104条之4;第
104条之6;第
104条之5。引自日本著作权信息中心发行《日本
著作权法》,1999年3月。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 311-8条,个人复制报酬的返还;《日本
著作权法》第
104条之4,“个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例外”。
荷兰实务上对于专业使用的复制设备与媒介予以排除,转引自章忠信:“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之初探”,资料来源: http: //www.copyrightnote. org。
物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取决于两个特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一种物品可以被同时使用,并且每个人的使用都不会妨碍他人使用;非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可以被所有的人获取,要阻止任何人使用或者向使用者收费不太可能。
科斯定理具体规范的表述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说无论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都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卢现详主编:《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6页。白群燕、段平利:《写给法律人的微观经济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国际版权学界一般认为,主张作者权利是人格权的观点自康德始。参见 M·雷丙德著,张恩民译:《
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德利娅·利普希克著,联合国译:《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书组织2000年版,第41页。
See P·BerntHugenholtz,“The Future ofLevies in a DigitalEnvironment”, From: http: //www. ssrn. com.
SeeAndrew F.Christie,“Private CopyingLicence and Levy Schemes:Resolving the Paradox ofCivilian and Common LawApproaches”.
From: http: //www. ssrn. com.
See Pro.f P. BerntHugenholtz, Dr. Lucie Guibault,Mr. Sjoerd Van Geffon,“The Future ofLevies in a Digital Environment”. From: ht-
tp: //www. ivir. nl/publications/other/ORM&Levies-report.罗莉:“德国的版权补偿费及其改革”,载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比较
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47条规定,依《
著作权法》第
23条、第
32条第2款、第
39条第3款使用作品应当支付的费用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
已建立补偿金制度的国家,面对数字技术的挑战改革补偿金制度,由模拟复制设备扩大到数字复制设备,并非新的立法措施,而是对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