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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补偿金制度

  

  五、数字技术对版权补偿金的挑战


  

  补偿金是以无法对私人复制进行分别控制为前提的,其最大好处是通过集中式、强制性管理使各利益团体得到自所需。但随着数字版权管理时代的到来,补偿金存在的前提受到质疑。数字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的广泛应用使得版权人对作品使用的控制成为可能。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是用以控制数字化作品的工具,包括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两种技术。技术保护措施多为密码或防复制技术,使用者未经版权人授权,无法访问、打印、储存、复制或修改作品的内容。权利管理信息表明版权权利状态与授权条件,它使版权人对于用户的私下使用行为可以精确收取费用。数字权利管理技术具有限制消费者复制数字作品的可能性,这样,版权补偿金存在的前提,交易费用和个人隐私的困扰似乎消失了,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自然引起争议。


  

  与此同时,补偿金制度也因其固有的弊端遭到非议。首先,收取补偿金要由制造商和销售商付费,这与起诉中间服务商一样,是将目标对准上游的技术而不是侵权行为人,因此仍可能会对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产生一定的阻滞作用。而且,为了使收费率较低,必须大范围地针对复制设备和复制媒介,从录音录像机到电脑、刻录机、MP3播放器等数字设备和媒介,这样收费无异于对技术创新征税。大面积收取补偿金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公平的结果:利用数字设备进行复制的人要付费,没有复制的人也要付费,复制大量的和复制少量的都一样收费。此外,还有收费的不准确性。一次性收费必须设定费率,但是费率能否反映市场价格,能否根据复制行为的次数和强度进行调整,都是不可期望的。而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将收费与复制行为相联系,按照使用次数或使用时间计算。


  

  有关补偿金的废存引起了各利益团体的争议。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一直反对补偿金制度,他们认为,在模拟时代要防止任意复制非常困难,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对个人隐私和住宅等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所以用补偿金制度来适度弥补版权人的损失有其正当性。然而,在数字科技时代可通过技术措施实现个别授权,并且可以使个人隐私得到保护。私人复制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弱化。因此有必要对补偿金制度重新审视,也不宜将模拟时代的补偿金扩大适用于数字技术产品。[12]与此相反,支持补偿金制度的版权人集团致力于扩大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要求及于新出现的可以用于复制的各种设备,甚至及于网络服务业者。


  

  从理论上讲,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确实有诸多优于补偿金之处,特别是对防止盗版和实行个别授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在短时期内数字权利管理对于补偿金不会是取代,而应是此消彼长互补长短,这是今后一段时间两者发展与互动的基本方向。首先,两种制度的出发点和功能不同,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是用来处理授权使用的工具,通过它可让消费者按使用作品的时间或数量支付费用。而补偿金不是个别授权,也不是法定许可,是合理使用制度下对版权人的补偿,不能取代使用许可制度。其次,权利管理技术用来解决作品许可使用及收费途径,无疑为新的网络内容经营模式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它却无法解决传统版权市场上作品使用问题,如复印图书、杂志、录制广播电视节目等涉及版权的作品不可能都处于技术保护措施之下,这个市场也不会被互联网所取代,仍然需要通过补偿金来限制私人复制。最后,数字权利管理技术尚未起到预期作用,目前采用这种技术不仅需要较高费用,而且技术措施也会遭到破坏、规避、黑客攻击等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补偿金具有很大的适用空间,短期内是无法被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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