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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的版权补偿金制度

  

  从权利管理的角度看,补偿金制度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得以保障,因此补偿金制度可视为版权集体管理的一部分。世界上凡实行补偿金的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赖于集体管理组织及其运行机制,补偿金的收取和分配能够顺畅地实施。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和分发补偿费由法律直接授权,对补偿金的受益者而言,法律规定其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这种权利管理即强制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作品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传播技术水平的发展。这一前提条件在模拟技术时代就已存在,而当今数字技术和网络化加剧了这一前提条件的程度,作者个人进行管理权利更加困难了。在版权交易中作者通常是弱势一方,既得不到合理的报酬,也得不到合适的期限和条件,这种情况已不是什么秘密了[1]。为作者保留的最低限度的合理报酬权要真正得以实现不仅需要权利的集体管理,而且需要强制性集体管理。强制性集体管理看上去是对作者权利的限制,然而,由于集体管理的保障,作者所得到的版权最重要的价值———经济利益,比起徒有无法控制的专有权有效益得多。


  

  三、补偿金制度的经济分析


  

  文学艺术作品在本质上是流动的、共享的且不会被消耗,具有公共产品属性。[7]公共产品属性使得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必然产生“搭便车”和“外部性”问题。“搭便车”用来指得到一种物品的利益但避开为其支付对价。外部性,是指某种活动给与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带来的影响[2](P.172-190)。“搭便车”和“外部性”造成的结果是,版权作品生产的数量可能小于社会需求总量,市场配置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市场在这里失灵了。


  

  消除“外部性”可以采用私人解决方法,即由负担成本的生产者和获得利益的使用者通过私人谈判签订合约来解决外部性产生的无效率,并使双方的状况都变好。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他们就可以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个结论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8]然而,科斯定理的真正意义在于引申出“交易成本”。现实生活中,交易是需要成本的,有时成本还是昂贵的。利益各方能否通过私人谈判解决外部性问题,取决于交易成本。很明显,只有当交易后,新增加的价值大于交易所花费的成本时,交易活动才有可能而且有交换的意义。若交易所带来的收益等于交易费用或不及交易费用,则交易活动难以进行。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私人谈判往往不能解决外部性所引起的问题。当利益各方人数众多时,达成有效协议更加困难,因为协调每个人的代价更高昂。显然,私人复制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由于交易成本过高使得私人谈判没有效率而无法实行。如果版权所有人在市场之外,通过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也只有针对少数人才能符合效率的要求。反之,起诉数量巨大而又分散的个人消费者,同样会是不经济的。因此,私人复制是一个无法通过私人谈判而消除外部性的领域。


  

  既然外部性的消除往往无法以私人方式解决,就需要公共政策的介入。政府应对公共产品外部性的政策可以是征收税收或者是给予补贴。“税”是国家向人们提供公共物品的对价,是向整个社会征收的,因而不考虑谁获得了公益事业的利益。“费”是提供服务的人依据个人接受服务的数量向特定的受益者收取的对价。版权补偿金虽然也被称为版税、复印税、录制税,但均属于“费”的范畴,而不是纳税。但是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版权补偿金和税收确实有着相似之处:一是集中处理。依照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作者及其他权利人享有对私人复制的报酬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只能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集中行使,排除了个人自行管理权利的可能。二是强制性。补偿金制度的设计采用了征税的形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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