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我们既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成功经验,也有民主集中制遭受严重破坏、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沉痛教训。究其原因,一是没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文化大革命”前很长一个时期和“文化大革命”中,虽然口头上也讲民主集中制,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并未真正贯彻民主集中制,那时民主发挥得不够,民主的渠道不畅通;集中又往往走形和扭曲,不是集中到集体决议上,集中到党章上,集中到法律和法令中,而是往往集中到“一把手”的个人意见上。二是没有把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与国家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结合起来。在我国,国家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执政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理应把二者结合起来。即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富有权威的集中。但是,这里的集中不是集中到个人手中,而是集中到党中央及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集中为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意见或指示,而是集中为政策、法律和制度;集中指导应主要体现为政策和法律的指引,而不单纯是某个人或某个机关的号召或指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时期,强调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集中到
宪法和法律上,坚持在民主基础上实行法治,在法制指导和规范下实行民主,无疑有利于提高党的领导艺术和执政水平。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防止以党代法。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党代法曾是我国政治体制运行中的一大弊端。邓小平同志非常敏锐地看到这一点,并对其形成的原因和危害进行了深刻分析。早在1941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就严厉批评过把“党的领导”理解为“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以及混淆政策与法令的界限等思想观念和倾向,指出这种思想观念和倾向“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文化大革命”之后,邓小平又多次分析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弊端,提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这些弊端,他还多次强调:“法律问题由加强法制来解决,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江泽民同志也十分明确地把党与法的关系提到人治与法治的范畴,认为以党代法就是搞人治,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不是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
宪法和法律并不能自居于
宪法和法律之上,而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要继续清除一些地方由党委包办一切的影响,把该由政府办的事交由政府办,把该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事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把该由社会团体处理和基层组织自治的问题交由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自决自治。还要继续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的关系:一方面,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实现,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