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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我们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要建立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一个艰巨、复杂、长期的历史进程,是一个宏伟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邓小平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7页)江泽民同志在199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根本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所以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这是因为: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体制运作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而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正是这种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而共产党是争取、发扬和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战略,适应改革的需要,找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平衡点。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党来指导和协调。总之,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防止脱离党的领导讲法治。

  
  三、依法治国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后,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反复讲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改善。

  
  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依法治国正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和基本保证。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创造性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把这种制度运用于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它体现为公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反映民情民意,把人民的意志、意见和智慧集中起来制定成为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同时组成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去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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