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蔡虹
【全文】
一、导论
本文的研究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近几年来,农村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农村正在成为当今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根据有关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近来农村土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因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上访、基层组织的调解和诉讼也明显增多。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分析了中央某媒体自2003年以来的2万封观众来信,在已分类处理的4300封来信中,有1325封涉及农村土地争议,占已处理来信的30. 8%。课题组还对720名进京上访的农民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在632份有效问卷中,进京上访之原因涉及土地问题的有463份,占有效问卷的73. 2%。 无论从社会稳定还是从农民权益的保障来讲,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都是很值得关注的。其二,农村土地纠纷是社会纠纷的一部分,既具有一般社会纠纷的共性,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显然对其特殊性的关照不足,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本文的研究依据,除现有的法律及相关制度外,主要是两套田野调查数据及资料:一是本课题组以“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为题,赴四川、贵州、山西等十省进行调查的资料;二是笔者以“聚焦乡村人民调解”为题,组织本科生课题小组赴广西农村调查的资料。这些来自田间地头的信息,显示了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农民权益保障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以此为据,反思和探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功能,寻求如何缩短二者之间距离的对策,应当会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有积极作用。
本文的研究方法,首先以现有的理论与制度资源为基础,对各种土地纠纷及解决方法的特点进行梳理,以宏观分析为主;其次以田野调查的资料为依据,对各种纠纷解决方法用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优点和局限进行比较,以微观分析为主。本文强调纠纷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土地纠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并未对每一类土地纠纷和每一种纠纷解决制度作深入分析。对不同类型的土地纠纷及不同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作深入细致的专项研究,将是一个长期的研究课题,本文正是此后继续这一研究的起点和基础。
二、当前农村土地纠纷:主要类型与特点
从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发生数量和频率看,主要有下列类型:
1、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例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的区分承包制度,而新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即土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土地承包规定30年不变,其目的在于维护农村的稳定。这一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引起了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又没有到期的问题(这一问题曾在前一个时期引起不少纠纷,尤其是原承包土地条件较好的农户不愿意解除原合同)。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 30年不变,假设土地承包经营后第二年又增添了人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原则, 新生儿及嫁入本村的妇女等将得不到土地(虽然该法规定可将机动地调整给新增人口,但在调查中发现村委会留机动地的很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为了依法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些新增了人口的农户就可能会要求行使承包权,从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