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情,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采用相当补偿原则,其补偿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视情况不同,采用完全补偿或者不完全补偿的标准。具体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应当逐步向市场价过渡,让市场来决定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设置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参照当地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国家可以计征土地增值税,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权。
(三)完善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程序
完善的农民土地征收征用程序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一道防线。这是因为程序具有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控制政府权力的功能。完善的农民土地征收征用程序要包含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的审批制度、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参与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土地审批制度,防止越权批地,控制地方为逃避法律规制而把土地“化整为零”进行批地的行为。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农民土地,必须确保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保证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土地征用必须统一规划,整体规划,防止为了降低审批级别,将同一项目用地分批审批的现象。
其次,要确保征地行为透明,建立征地公开制度,确保农民知情权,陈述意见权、申辩权等,从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程序上得到有效的维护。一切腐败的共同特征之一就是在秘密与黑暗中产生的。因此,要防止政府公权力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就必须保证土地征用程序的公开透明,要满足农民的知情权、陈述意见权、申辩权。在土地征用程序中维护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只有土地征用程序公开是不够的。关键是要使行政相对方真正成为程序的主体,享有程序参与权,尤其让相对人享有陈述意见权和申辩权,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征地纠纷,让相对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土地征用方案。
再次,加强土地征用的监管,建立农用地征用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要赋予农民更多的监督权,改变农民在征地中的被动地位。二是要规范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建立土地征用第一责任人制度,土地监管严格以法律为依据,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