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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争议的几个问题

  
  “法官后语”是否可行,有无存在之价值,确需通过审判实践来检验。如果实践检验证明,“法官后语”可以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结合起来,反映了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将情、礼、法溶为一炉,实现了情与法的相互交融,使当事人同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教育,则其确有存在的价值。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2001年3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论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有一段精采的“法官后语”是这样表述的:“中国古代思想家认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对逝去亲人的怀念和哀思,是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其中所体现的人性的光辉,有助于社会团结和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生存着的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对死者人格的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生存的人格利益和尊严。”这段表述字里行间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在审判系统乃至律师界获得极高评价。不少法官在书写裁判理由时,研究和运用道德伦理教育、感化当事人获得成功的尝识。据报载,上海的法官在处理一起公婆因丧子的补助金状告儿媳的案件中,法官在后语中写到:“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少年丧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处境令人同情,但为分割黄某的死亡补助金而引发纷争,使亲属间的感情受到伤害,甚感遗憾。吴某、黄某涉讼求自身权利,并以寄托对儿子黄某的思念,心情可以理解;但对同样遭受不幸的儿媳周某和孙子今后所面临的生活艰难则缺乏应有的同情与体谅。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感情。摈弃前嫌、真诚以待、敬老爱幼、相互帮助、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乃至吴某、黄某的其他子女今后应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儿媳周某看完判决后十分感动,专程到法院对法官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和感谢,并主动将判决确定其应给付公婆的钱款悉数交纳。此例说明,“法官后语”运用得好,确能起到教育、感化当事人服判息诉之作用,不一定发生“会使法官陷于适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标准审理案件的尴尬境地”的消极作用。

【作者简介】
王维永,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宁致远主编:《司法文书写作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12月第一版第214—228页。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丛书》之二,《民事经济审判文书》第3—7页。
贺小荣、王松著:《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人民司法》2005年12期第6页。
薛峰、薛伟著:《论裁判文书的表述》,《人民司法》2005年12期第16页。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丛书》之二,《民事经济审判文书》第2页。
刘冰泉、吴红著:《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动因及其制度设计》,裁2003年4月15日中国法院www.ahinacourt.byg>。
张柏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17页。
沈明磊、高洪著:《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性的探讨》,《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12页。
张柏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16页。
沈明磊、高洪著:《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性的探讨》,《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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